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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毛泽东系列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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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宗教观与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工作






  张永庆

  在毛泽东光辉的一生中,与宗教有过不少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在贫困闭塞的韶山冲成长的他,受母亲的影响,小时候相信神,信过佛教,并劝过父亲信佛。毛泽东曾回忆说:“我九岁的时候,曾经同母亲认真地讨论过我父亲不信佛的问题。当时和以后,我们试过很多办法想让他信佛,可是没有成功。”①只是当他接触到一些现代科学以后,才逐步对神、佛的信仰发生动摇,以至完全背叛了对神、佛的信仰。周恩来在《学习毛泽东》里这样讲过:“一般他说,在那样的封建社会里,不管农民家庭出身的也好,工人家庭出身的也好,一下打破迷信是不可能的。毛主席生长在十九世纪末的农村里,不可能没有一点迷信。”②

  当毛泽东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成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人民的革命领袖以后,仍十分关注中国的宗教问题,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有过许多重要而精辟的论述。他和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一起制定了正确的比较完整的宗教政策。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同我国宗教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十分成功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研究毛泽东的宗教观对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做好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在人类对于宗教的认识史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列宁在俄国的大地上,对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如何认识对待宗教问题又提供了许多卓越的见解和精辟的论断。毛泽东在实践中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又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突出地强调了这样3个问题:

  (一)从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全局上重视和把握宗教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在阶级社会里。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所造成的社会苦难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根源,统治阶级一般都利用宗教作为麻痹人民斗争意志的工具。旧中国的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十分严重,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作为他们侵略中国的工具,封建剥削阶级则把宗教作为他们进行压迫和统治的工具。毛泽东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没有孤立地看待宗教,而是坚持用阶级斗争的观点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并对宗教徒进行具体的阶级分析。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神权(即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大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所构成的鬼神系统)与政权、族权、夫权并列称之为“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③。因而主张中国人民的翻身解放离不开与反动神权的斗争,并认为破除迷信观念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毛泽东把农民对神道的进攻和推翻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赞扬为湖南农民运动所做的好事之一。但他并没有简单地将一切宗教和宗教组织,尤其是宗教徒作为革命的对象,而是作出具体的阶级分析。在著名的《寻乌调查》、《兴国调查》中对此有过十分具体而生动的描述,在以后的革命斗争中,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更明确指出,我国的几种宗教在历史上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不同程度上为剥削阶级和中外反动派所控制,他们利用宗教作外衣,以达到他们反动的政治目的,但大多数宗教徒是纯朴的,有爱国心的;另一种情况是为一部分少数民族和一部分被压迫人民奉为团结反抗的纽带,这在近代民族、民主运动历史中可以找到不少事例。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宗教矛盾的阶级背景已经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宗教已经基本上摆脱了剥削阶级和中外反动派的控制,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不是敌对阶级的矛盾。宗教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以及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矛盾。虽然在某一个时候,某一个地区,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阶级矛盾,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但大量地经常地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开始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纳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总题目中来解决。“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④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的这一著名论断,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矛盾和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二)从群众的觉悟和利益出发来认识和把握宗教问题

  我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佛教已有2000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1700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主要是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也有150多年的历史。全国有10个少数民族基本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在藏、蒙古、傣等少数民族中几乎是全民信仰藏语系和巴利语系佛教。同时,由于旧中国是个封建主义时期极长而资本主义启蒙工作做得极少的社会,各种迷信思想非常发展,宗教与迷信交织在一起,在人民群众中有广泛的影响。所以,在我国宗教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宗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群众问题,成为一个如何对待群众的问题。

  毛泽东历来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运用到党的全部工作和活动中,早在1927年,他就既深刻地指出神权的严重危害,又强调要由群众自己来推翻神权,破除迷信。他指出;“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人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烈女祠、节孝坊要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府是不对的。”⑤毛泽东来自农村,对中国农民有着非常深刻的了解,他深知要在农民群众中破除迷信思想和宗教观念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越俎代疱,揠苗助长常常会适得其反。在他确立了一切为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以后,在宗教问题上采取更慎重的态度。1945年4月,毛泽东在纲领性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把宗教信仰自由列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之一。他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⑥“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

  ⑦正由于我们党认真执行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障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所以宗教徒中许多人参加了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建国后又心情舒畅地投身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毛泽东多次告诫全党在贯彻执行群众路线过程中,既要反对命令主义,又应反对尾巴主义。他在宗教问题上同样强调既应尊重保护宗教信抑自由,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不信教的自由。他明确地论述了共产党人在联系群众中必须划清政治上和世界观上的不同界限,他说:“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

  ⑧为了以唯物论战胜唯心论,毛泽东倾注了极大的精力在全党和全体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在中国共产党内,始终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的原则。正由于我们党在宗教工作和统战工作中,从未放弃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指导地位,始终保持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才使我们党牢牢掌握了统一战线的领导权,赢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三)从文化功能上看待和把握宗教问题

  毛泽东不仅是一位大政治家,大军事家,而且是一位大学问家。他博通古今,对中国的历史文化有着非常深刻的理解与研究。而中国的文化无论是汉文化或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都深受宗教的影响。经过数百年,一两千年的积累,一方面各个主要宗教的典籍都汗牛充栋,博大精深,另一方面宗教文化又渗透到哲学、文学、建筑、工艺等各个领域中,对民族的心理、习俗、礼仪、价值观与审美观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成为各民族文化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毛泽东曾说过:不研究宗教,就写不好哲学史、文化史、世界史⑨。这就深刻地揭示了宗教在文化中的地位、宗教与其他意识形态及其载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许多人常常把宗教与迷信混为一谈,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宗教与迷信虽然均为有神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毛泽东将宗教与迷信严格区分开来。赵朴初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在延安,有一星期天,毛泽东饭后招呼他的警卫员:“听说附近有寺庙,看看去!”警卫员回答说:“那有什么好看的,尽是迷信。”毛泽东以手点着他说:“偏激!偏激!那是文化!文化!懂吗?”⑩在认定宗教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同时,将宗教视为一种文化而非一般的迷信,可以认为是唯物主义者对宗教属性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作为文化的宗教,就具有多种社会功能,不仅与宗教文物、宗教旅游等相联系,而且与伦理道德、发展文化教育和公益事业等相关。这就为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尤其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提供了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1952年,毛泽东接见西藏致敬团时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和信那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1)宗教所具有的广泛群众性及其文化属性,可视为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的两个主要依据。毛泽东认为中国现时的新文化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的,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他主张对古代文化应“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12)。毛泽东在世界观上严格区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但他对唯心主义没有采取一概排斥与否定的态度,而是寻求其合理的内核与民主性的精华,对宗教文化的载体如寺庙、诗文、典籍等更是给以重视与研究。毛泽东对宗教的这种科学态度,对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使我们有可能去发现、挖掘、调动宗教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着眼于全局、着眼于群众、着眼于文化发展,是毛泽东观察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基本出发点,是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国特色”之所在。一旦离开了全局,离开了群众,离开了文化发展,或在全局的指寻上出现偏差,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就必然产生失误。

  二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仍十分重视继续正确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为了切实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宗教内部清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废除了宗教名义下的封建压迫制度和剥削制度。党和政府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调动了宗教界上层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对宗教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宗教界人士也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了多方面的有益的探索和努力。

  但是,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自1957年以后,宗教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60年代中期进一步发展起来,“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遭到肆意践踏。毛泽东是从革命和建设的总体上把握宗教工作的,一旦他对形势判断失误,党内对宗教的认识和态度就会产生动摇和错误。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断言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资产阶级都将企图复辟,并认为资产阶级是党内产生修正主义的根源。由此反映在宗教问题上,就没有正确估计宗教界在清除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之后已经发生的根本变化。有些同志视宗教为社会主义的异己或敌对力量,错误地认为宗教方面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敌我矛盾,将宗教信仰当作剥削阶级意识,并夸大为意识形态领域里水火不相容的阶级斗争。党内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竟提出“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消灭宗教”等极左口号,使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更加发展。“文化大革命”中从根本上取消了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工作部门统统被撤销,各宗教的爱国宗教组织被迫停止活动,有些地方宗教活动被迫从公开转入隐蔽。这种情况表明,宗教与宗教活动、宗教组织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宗教工作却不是孤立的,它服从、依存于党的中心工作,只有党的指导思想正确,把中心工作搞上去了,同时做好宗教工作,党对宗教的工作才能健康发展。

  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复杂性与国际性,都与宗教的群众性密切相关。毛泽东的晚年严重地脱离了群众,背离了自己确定的党的群众路线,因而党内对宗教的群众性的认识也就淡漠了。在“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发生

  了许多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损害信教群众利益的错事蠢事。在“文化大革命”前就发生过有些地方干部动员信教群众退教,上交宗教用品的错误。在“文化大革命”中又发展到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进行批斗,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在少数民族地区,某些群众中的风俗习惯也被认为是“破四旧”的对象,给以禁止和冲击,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使信教群众对宗教政策产生了怀疑。值得注意的是,在力图超前消灭宗教的同时,个人崇拜和个人迷信在党内和群众中逐步发展,一方面正常的宗教活动被强行制止,另一方面毛泽东又被推上“神坛”。这两种不正常的现象都是由于脱离群众和实际所带来的后果。经验证明,只有始终注意和把握宗教的群众性,看到宗教问题的长期复杂,才能慎重地对待宗教,既坚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稳妥地进行正面教育,逐步克服和纠正部分群众中落后思想和陈旧观念。

  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而且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文化包括哲学、思想史、语言、文学、艺术、绘画、天文、历史、医学、建筑等多种学科。在一些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中,科学与宗教往往混杂在一起。文化具有继承性,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并对这种文化加以适当地改造,才能建设起适应社会进步的新文化。若对宗教文化持排斥的态度,实际上就否定了民族文化的遗产,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文化大革命”这场浩劫中,将宗教等同于迷信的思想广为流传。毛泽东关于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的观点被完全摈弃了,各宗教的财物几乎被糟蹋殆尽,砸教堂、拆寺庙、焚经书、毁佛像、烧法器,连文物古迹也受到严重破坏。这不仅是宗教的灾难,也是民族文化和民族的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对建国以来的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了全面的总结,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重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和重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1982年,中共中央批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指出“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13),强调“使全体信教和不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14)。这个重要文件进一步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并为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相协调指明了方向。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宗教工作已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进入建国以来又一个最好的时期。

  三

  江泽民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15)。目前全国信教群众有数千万人,宗教教职人员有20万人,县级以上宗教团体有2000多个。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支力量引导得好,对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否则就会产生消极或破坏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忽视和回避中国的宗教问题,而应尽量发挥其积极作用,防止、抑制和消除其消极作用,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工作。

  包括前苏联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解决好自己国家中的民族和宗教问题,未能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相协调。与之相反,我们的民族与宗教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重大成就,初步解决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又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这就必须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指导宗教工作。一方面应当更好地按照新形势的要求贯彻落实这一理论有关的宗教工作的各项内容,另一方面是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这一理论所确定的总任务服务,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为我们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为制订正确的宗教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重大的贡献,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虽然直接谈及宗教工作的不多,但是它确已规定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发展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它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同时,也就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宗教工作的许多带根本性的问题。其中主要的有:

  第一,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承认它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及其与社会主义既相适应又相抵触的两重性,排除干扰,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抑自由政策。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说过:“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依据。”(16)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今天,同样应当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包括宗教问题在内的一切建设问题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国家先后建立后,大部犯有对本国国情认识不准,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和把本国社会主义现实理想化的失误,在宗教问题上不是操之过急就是失于引导,建国后我们所犯“左”的错误就是来源于对国情判断的失误,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以能取得举世公认的辉煌胜利,其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科学地把握了“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的国情。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过程中,邓小平作出了极其卓著的贡献。他在1987年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又是一个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从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17)我们党在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曾经明确指出,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我国的国情。当我们进一步明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后,就应当对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有更深刻的理解,并清醒地看到其与社会主义既有相适应的一面,又有相抵触的一面。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民族、宗教无小事。”“对于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地妥善解决,不可掉以轻心。”(18)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宗教问题上,一方面,党和政府要坚定不移地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宗教界应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排除“左”的和右的干扰,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既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同我国宗教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而得到的一条重要经验,又是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政治保证。

  第二,宗教工作也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应动员和组织信教群众和全国人民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强调一切宗教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并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宗教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经济是社会的基础,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才会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富裕,民族的团结互助,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宗教问题的妥善解决才会有可靠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开展宗教工作,既是宗教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信教群众共同的迫切要求。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问题,会大量地经常地反映在它能否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相适应的问题上。

  邓小平倡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又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为宗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更多的机遇。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的作用就是群众的作用,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经济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最佳机制,通过它就可以充分调动不同信仰的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宗教的寺院经济将有所发展,从而既壮大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又减轻了政府和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宗教界可以促使宗教徒将现代的市场与竞争观念和传统的宗教伦理道德相结合,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支持广大教徒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教义的要求,发展文化教育和宗教旅游等第三产业;鼓励并大力发展各宗教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可以提高宗教界的地位,减少不健康的宗教活动和由此造成的消费,使宗教与社会主义更加协调。

  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把生产力标准、实践标准和人民群众观点有机统一起来,为我们确立了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我国的实践表明,宗教的社会作用的方向与力度,并不完全决定于信教人数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它有利还是有害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于宗教信仰者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如果宗教信仰并不妨碍甚至可以促进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它就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宗教工作的评价必须以“三个有利于”来判断,并以此来引导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宗教工作的改革和支持宗教自身的改革,使宗教工作与宗教活动能适应和推进改革开放的进程。

  关于改革开放的问题,邓小平有一整套的理论、方针、步骤和措施。这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来说,提供了许多全新的东西,改革和开放是全方位的,是系统工程,涉及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宗教工作当然不能例外。我们既要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的变化和问题,进一步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尤其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可能性和条件,提出兴利除弊的论点和政策性建议,进行必要的宗教工作的改革。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宗教自身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信教群众的需要而自愿进行某些改革,调整其宗教观念、宗教行为及对教义的解释,相应变革其宗教礼仪、制度与组织形式。当然,这种变革即不是背离宗教的根本教义,更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巩固,因此绝不允许以改革为名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决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干预司法、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决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外开放和改革是紧密相联的,应利用宗教的国际性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民间的宗教文化交流,并以此来促进经济的交往。但应坚决反对国外势力干预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坚决防止和反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是统一的。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决定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决定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邓小平在1992年初南巡重要讲话中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因此,在宗教工作中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力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不能有任何的含混动摇。那种认为在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中可以淡化四项基本原则的想法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在意识形态领域中起指导作用的只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宗教教理教义和学说来代替马克思主义,不仅是荒唐的,而且必将涣散人们的意志,使革命和建设失去安定团结的思想基础。我们要坚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在新时期的宗教工作中应进一步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对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统一战线有许多重要的论述。他强调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运用矛盾原理、正确解决统一战线的矛盾问题,实现战略和策略、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其目的“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20)邓小平关于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对搞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应把宗教工作作为统战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做好宗教上层人士和教职人员的工作。

  在加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了许多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仅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思想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和复杂,而且在有的地区由于宗教问题或宗教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纠纷时有表现。这些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处理得不好,矛盾就会激化,会出乱子。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就必须继续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

  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但不能将敌我矛盾扩大化,不能将宗教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更不能认为“宗教徒是和平演变的社会基础”,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中,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常常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一定要下气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我们党自己内部搞好。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的原则。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既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又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另一方面,要切实端正党风,反对腐败现象,密切同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与腐败现象,常常是某些人皈依宗教,扩大宗教影响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对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凝聚力吸引力,就是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矛盾,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重要条件。

  我国宗教历史悠久,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时间不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是全新的事业。因而宗教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相适应就是一个没有现成答案而迫切需要深入研讨和长期探索的问题。这个探索过程就是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毛泽东的宗教观,充实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也是开拓有中国特色宗教工作的过程。我们一定要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指引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决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这个大课题,努力为社会主义事业和全人类作出新贡献。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注释

  ①《毛泽东一九三六年同斯诺的谈话》第8页。②《周恩来选集》上卷,第332页。③⑤《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31页,第33页。④《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2页。⑥⑦《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第1070页,第1092页。⑧(12)《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707页。⑨转引自《西北穆斯林社会问题研究》第20页,甘肃人民出版社。⑩1993年4月26日《光明日报》。(11)1952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13)(14)《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22页,第1226页。(15)1991年1月31日《人民日报》。(16)《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324页。(17)(19)(20)《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第27页,第217页,第265页。(18)1993年11月8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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