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卷142 志一百十七|正史

《清史稿》卷142 志一百十七|正史

《清史稿》卷142 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 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周衰礼废,典 籍散失。魏李悝著法经六篇,流衍至于汉初,萧何加为九章,历代颇有增损分合。 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虽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变,然科条所布,于扶翼世教 之意,未尝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 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

有清起自辽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区宇。圣祖冲年践阼,与天下休养,六十馀稔, 宽恤之诏,岁不绝书。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 未遑改作。综其终始,列朝刑政,虽不尽清明,然如明代之厂卫、廷杖,专意戮辱 士大夫,无有也。治狱者虽不尽仁恕,然如汉、唐之张汤、赵禹、周兴、来俊臣辈, 深文惨刻,无有也。德宗末叶,庚子拳匪之变,创巨痛深,朝野上下,争言变法, 于是新律萌芽。迨宣统逊位,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刑典俱废。是故论有清一代之刑 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爰备志之,俾后有考焉。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太宗继武,于天聪 七年,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籓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时所谓"盛京定例"是 也。嗣复陆续著有治罪条文,然皆因时立制,不尽垂诸久远。

世祖顺治元年,摄政睿亲王入关定乱,六月,即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八 月,刑科给事中孙襄陈刑法四事,一曰定刑书:"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 今法司所遵及故明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 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疏上,摄政王谕令 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十月, 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在外官吏,乘兹新制未定,不无凭臆 舞文之弊。并乞暂用明律,候国制画一,永垂令甲。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 有恣意轻重等弊,指参重处。"二年,命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分轻重等差,从 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请也。

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御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 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朕仰荷天休,抚临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 谳,轻重出入,颇烦拟议。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爰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 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奏进,朕再三覆阅,仍命内院诸臣校 订妥确,乃允刊布,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尔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 低昂,务使百官万民,畏名义而重犯法,冀几刑措之风,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 孙臣民,其世世守之。"十三年,复颁满文大清律。

康熙九年,圣祖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复行校正。十八年, 特谕刑部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确 议具奏。嗣经九卿等遵旨会同更改条例,别自为书,名为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台 臣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乞重加考定,以垂法守。特交九卿议,准将现行则例附 入大清律条。随命大学士图纳、张玉书等为总裁。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义赅, 易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次第酌定名例四十六条,三十四年, 先行缮呈。三十六年,发回刑部,命将奏闻后更改之处补入。至四十六年六月,辑 进四十二本,留览未发。

雍正元年,巡视东城御史汤之旭奏:"律例最关紧要,今六部见行则例,或有 从重改轻,从轻拟重,有先行而今停,事同而法异者,未经画一。乞简谙练律例大 臣,专掌律例馆总裁,将康熙六十一年以前之例并大清会典,逐条互订,庶免参差。" 世宗允之,命大学士硃轼等为总裁,谕令于应增应减之处,再行详加分晰,作速修 完。三年书成,五年颁布。盖明律以名例居首,其次则分隶于六部,合计三十门, 都凡四百六十条。顺治初,釐定律书,将公式门之信牌移入职制,漏泄军情移入军 政,于公式门删漏用钞印,于仓库门删钞法,于诈伪门删伪造宝钞。后又于名例增 入边远充军一条。雍正三年之律,其删除者:名例律之吏卒犯死罪、杀害军人、在 京犯罪军民共三条,职制门选用军职、官吏给由二条,婚姻门之蒙古、色目人婚姻 一条,宫卫门之悬带关防牌面一条。其并入者:名例之边远充军并于充军地方,公 式门之毁弃制书印信并二条为一,课程门之盐法并十二条为一,宫卫门之冲突仪仗 并三条为一,邮驿门之递送公文并三条为一。其改易者:名例之军官军人免发遣更 为犯罪免发遣,军官有犯更为军籍有犯;仪制门之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生节为收藏 禁书。其增入者:名例之天文生有犯充军地方二条。总计名例律四十六条。吏律: 曰职制十四条,曰公式十四条。户律: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七 条,曰仓库二十三条,曰课程八条,曰市廛五条。礼律: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 条。兵律:曰宫卫十六条,曰军政二十一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 十六条。刑律:曰贼盗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 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一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 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盖仍明律三十门,而 总为四百三十六条。律首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大都沿明之旧。纳赎 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银数皆从现制。其律文及律注,颇 有增损改易。律后总注,则康熙年间所创造。律末并附比引律三十条。此其大较也。 自时厥后,虽屡经纂修,然仅续增附律之条例,而律文未之或改。惟乾隆五年,馆 修奏准芟除总注,并补入过失杀伤收赎一图而已。

例文自康熙初年仅存三百二十一条,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条。雍正三年,分别订 定,曰原例,累朝旧例凡三百二十一条;曰增例,康熙间现行例凡二百九十条;曰 钦定例,上谕及臣工条奏凡二百有四条,总计八百十有五条。其立法之善者,如犯 罪存留养亲,推及孀妇独子;若殴兄致死,并得准其承祀,恤孤嫠且教孝也。犯死 罪非常赦所不原,察有祖父子孙阵亡,准其优免一次,劝忠也。枉法赃有禄人八十 两,无禄人及不枉法赃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俱实绞,严贪墨之诛也。衙蠹索诈,验 赃加等治罪,惩胥役所以保良懦也。强盗分别法无可贷、情有可原,歼渠魁、赦胁 从之义也。复仇以国法得伸与否为断,杜凶残之路也。凡此诸端,或隐合古义,或 矫正前失,皆良法也。而要皆定制于康、雍时。

又国初以来,凡纂修律例,类必钦命二三大臣为总裁,特开专馆。维时各部院 则例陆续成书,苟与刑律相涉,馆员俱一一釐正,故鲜乖牾。自乾隆元年,刑部奏 准三年修例一次。十一年,内阁等衙门议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专司其事,不复简 派总裁,律例馆亦遂附属于刑曹,与他部往往不相关会。高宗临御六十年,性矜明 察,每阅谳牍,必求其情罪曲当,以万变不齐之情,欲御以万变不齐之例。故乾隆 一朝纂修八九次,删原例、增例诸名目,而改变旧例及因案增设者为独多。

嘉庆以降,按期开馆,沿道光、咸丰以迄同治,而条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 二。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 其间前后牴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 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与他部则例参差,即一例分载各门者,亦不无歧异。 展转纠纷,易滋高下。雍正十三年,世宗遗诏有曰:"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 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从前 朕见人情浅薄,官吏营私,相习成风,罔知省改,不得不惩治整理,以戒将来。今 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门条例,有前严而改宽者,此乃从前部臣定议未协,朕与 廷臣悉心酌核而后更定,自可垂诸永久。若前宽而改严者,此乃整饬人心风俗之计, 原欲暂行于一时,俟诸弊革除,仍可酌复旧章,此朕本意也。向后遇事斟酌,如有 应从旧例者,仍照旧例行。"惜后世议法诸臣,未尽明世轻世重之故,每届修例, 第将历奉谕旨及议准臣工条奏节次编入,从未统合全书,逐条釐正。穆宗号称中兴, 母后柄政,削平发、捻、回疆之乱,百端待理,尚于同治九年纂修一次。德宗幼冲 继统,未遑兴作。兼之时势多故,章程丛积,刑部既惮其繁猥,不敢议修,群臣亦 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

逮光绪二十六年,联军入京,两宫西狩。忧时之士,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 以图强。于是条陈时事者,颇稍稍议及刑律。二十八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 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 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请,并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 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自此而议律者,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

是年刑部亦奏请开馆修例。三十一年,先将例内今昔情形不同,及例文无关引 用,或两例重衤复,或旧例停止者,奏准删除三百四十四条。三十三年,更命侍郎 俞廉三与沈家本俱充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乃徵集馆员,分科纂辑,并延聘东西 各国之博士律师,藉备顾问。其前数年编纂未竣之旧律,亦特设编案处,归并分修。 十二月,遵旨议定满、汉通行刑律,又删并旧例四十九条。宣统元年,全书纂成缮 进,谕交宪政编查馆核议。二年,覆奏订定,名为现行刑律。

时官制改变,立宪诏下,东西洋学说朋兴。律虽仍旧分三十门,而芟削六部之 目。其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如名例之犯罪免发遣、军籍有犯、流囚家属、 流犯在道会赦、天文生有犯、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充军地方,职制之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官员赴任过限、无故不朝参公座、奸党,公式之照刷文卷、磨勘 卷宗、封掌印信,户役之丁夫差遣不平、隐蔽差役、逃避差役,田宅之任所置买田 宅,婚姻之同姓为婚、良贱为婚姻,课程之监临势要中盐、阻坏盐法、私矾、舶商 匿货,礼制之朝见留难,宫卫之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军政之边境申索军需、公侯私 役官军、夜禁,关津之私越冒度关津、诈冒给路引、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私出外境 及违禁下海、私役弓兵,厩牧之公使人等索借马匹,邮驿之占宿驿舍上房,贼盗之 起除刺字,斗殴之良贱相殴,诉讼之军民约会、词讼诬告、充军及迁徙,受赃之私 受公侯财物,犯奸之良贱相奸,杂犯之搬做杂剧,捕亡之徒流人逃,断狱之徒囚不 应役,营造之有司官吏不住公廨是也。其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如名例之化外 人有犯改为蒙古及入国籍人有犯,徒流迁徙地方改为五徒三流二遣地方,婚姻之娶 乐人为妻妾改娶娼妓为妻,人命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节去"及奴婢"字,斗殴之 奴婢殴家长改为雇工人殴家长,骂詈之奴婢骂家长改为雇工人骂家长,犯奸之奴婢 奸家长妻改为雇工人奸家长妻是也。综计全律仍存三百八十有九条,而比引律则删 存及半,依类散入各门,不列比附之目。旧例除删并外,合续纂之新例,统一千六 十六条。其督捕则例一书,顺治朝命臣工纂进,原为旗下逃奴而设。康熙十五年重 加酌定,乾隆以后续有增入,计条文一百一十,亦经分别去留,附入刑律,而全书 悉废。律首仍载服制全图,以重礼教。是年冬颁行焉。若蒙古治罪各条,载诸理籓 院则例,及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别行诸岷、洮等处者,以其习俗既殊,刑制亦异, 未敢轻议更张。

新律则光绪三十二年法律馆撰上刑民诉讼律,酌取英、美陪审制度。各督抚多 议其窒碍,遂寝。三十三年,复先后奏上新刑律草案,总则十七章:曰法例,曰不 论罪,曰未遂罪,曰累犯罪,曰俱发罪,曰共犯罪,曰刑名,曰宥恕减轻,曰自首 减免,曰酌量减轻,曰加减例,曰缓刑,曰暂释,曰恩赦,曰时效,曰时期计算, 曰文例。分则三十六章:曰关于帝室之罪,曰关于内乱之罪,曰关于国交之罪,曰 关于外患之罪,曰关于漏泄机务之罪,曰关于渎职之罪,曰关于妨害公务之罪,曰 关于选举之罪,曰关于骚扰之罪,曰关于逮捕监禁者脱逃之罪,曰关于藏匿罪人及 湮灭证据之罪,曰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曰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曰关于危险 物之罪,曰关于往来通信之罪,曰关于秩序之罪,曰关于伪造货币之罪,曰关于伪 造文书及印文之罪,曰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曰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曰关于鸦片 烟之罪,曰关于赌博彩票之罪,曰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曰关于饮料水之罪,曰关 于卫生之罪,曰关于杀伤之罪,曰关于堕胎之罪,曰关于遗弃之罪,曰关于逮捕监 禁之罪,曰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曰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曰关于窃盗及 强盗之罪,曰关于诈欺取财之罪,曰关于侵占之罪,曰关于赃物之罪,曰关于毁弃 损坏之罪。两编合共三百八十七条,经宪政编查馆奏交部院及疆臣覈议,签驳者夥。

宣统元年,沈家本等汇集各说,复奏进修正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宪 政编查馆论之曰:"法律大臣会同法部奏进修改刑律,义关伦常诸条,未依旧律修 入。但于附则称中国宗教遵孔,以纲常礼教为重。如律中十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 存留养亲,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发冢犯奸各条,未便蔑弃。中国人有犯以上 各罪,应仍依旧律,别辑单行法,以昭惩创。窃维修订新律,本为筹备立宪,统一 法权。凡中国人及在中国居住之外国人,皆应服从同一法律。是此法律,本当以治 中国人为主。今乃依旧律别辑中国人单行法,是视此新刑律专为外国人设矣。本末 倒置,莫此为甚。草案案语谓修订刑律,所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刑律内有一二条为 外国人所不遵奉,即无收回裁判权之实。故所修刑律,专以摹仿外国为事。此说实 不尽然。泰西各国,凡外国人居其国中,无不服从其国法律,不得执本国无此律以 相争,亦不得恃本国有此律以相抗。今中国修订刑律,乃谓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必 尽舍固有之礼教风俗,一一摹仿外国。则同乎此国者,彼国有违言,同乎彼国者, 此国又相反,是必穷之道也。总之一国之律,必与各国之律相同,然后乃能令国内 居住之外国人遵奉,万万无此理,亦万万无此事。以此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策,是 终古无收回之望也。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 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也。故各省签驳草案,每以维持 风化立论,而案语乃指为浑道德法律为一。其论无夫奸曰:'国家立法,期于令行 禁止。有法而不能行,转使民玩法而肆无忌惮。和奸之事,几于禁之无可禁,诛之 不胜诛,即刑章具在,亦祗具文。必教育普及,家庭严正,舆论之力盛,廉耻之心 生,然后淫靡之风可少衰。'又曰:'防遏此等丑行,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列为 专条,亦无实际。'其立论在离法律与道德教化而二之,视法律为全无关于道德教 化,故一意摹仿外国,而于旧律义关伦常诸条弃之如遗,焉用此法为乎?"谓宜将 旧律有关礼教伦纪各节,逐一修入正文,并拟补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 奸相殴、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各条。法律馆争之。明年资政院开,宪政编查馆奏 交院议,将总则通过。时劳乃宣充议员,与同院内阁学士陈宝琛等,于无夫奸及违 犯教令二条尤力持不少怠,而分则遂未议决。馀如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 诉讼律、国籍法俱编纂告竣,未经核议。惟法院编制法、违警律、禁烟条例均经宣 统二年颁布,与现行刑律仅行之一年,而逊位之诏下矣。


分类:正史 书名:清史稿 作者:柯劭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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